章某某是重庆市巫溪县某乡某村的乡民。2022年6月9日上午,章某某驾驭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外出。8时55分许,该车行至本村村级公路6km+300m处,遽然驶出路途右侧产生翻坠,章某某当场逝世。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经查勘后确认: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驭证,驾驭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途行进时操作不妥,是引发本次路途交通事端的直接原因,因而确认章某某承当本次路途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另渝东司鉴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证明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mg/100ml。该事发路途属村级(硬化)路途,事发路段为水泥路面、视野杰出。事发当天,路面无缺、路表枯燥。
章某某的亲属以为事端产生路段归于“路侧有山崖、深谷、深沟等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却没有设置;且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安全教育力度和警示标志设置不行,没有尽到相应办理职责,遂将当地村委会、乡政府以及巫溪县交通局告上法庭,索要补偿23万余元。
巫溪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死者章某某因交通事端身亡,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确认该交通事端由其本身承当悉数职责契合法令的规则,被告关于该交通事端的产生不承当职责。
关于被告某乡乡政府和某村村委会是否对事发公路尽到了办理保护职责:首要,原告建议该事端产生路段应当加装护栏,但该路段归于村级路途,并无强制性法令和法规支撑其建议,本院不予认可;其次,被告某乡乡政府和某村村委会提交的根据足以证明事发相关路段设有相关警示标志,该地基层组织也经过种种方式进行了有关安全教育宣扬,原告建议警示标志系事端产生后加装但没有提交根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测,确认事发路段“路面无缺,路表枯燥,视野杰出”。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被告乡政府和村委会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区域规范尽到了办理保护职责。同理,原告建议被告巫溪县交通局负有辅导办理不力的职责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认可。且死者作为本村乡民,应当了解相关路途状况。遂判定驳回原告悉数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一审确认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近来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乡村公路建造办理办法》(2006年)第八条、第九条规则,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量体裁衣、脚踏实地的准则,合理确认乡村公路的建造规范。村道的建造规范,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该根据当地实践要和经济条件确认。乡村公路建造的技术指标应该根据实在的状况合理确认。
小编提示:假如你有观念可点击底部【写留言】,宣布您的观念哦!点击【阅览原文】即可进入巫溪网拼车